1.現(xiàn)有效期內的《暫住證》或《居住證》;
2.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暫住證滿年限的證明(擬落戶島內的,查詢及認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;落戶島外的,查詢及認定在島外擬落戶的區(qū)公安分局戶政部門);
3.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交社保及簽訂勞動合同證明;
4.房屋所有權證;
5.擬落戶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;
6.擬落戶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《計劃生育審核意見》;
7.當事人戶口本、身份證。
注: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(A4規(guī)格)一套。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證明,需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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廈門外來人員落戶:申請材料篇